2004年11月2日,湖南省长沙市东方红镇发生了一起大学生残忍杀害强奸老师的恶性案件。我们了解到被害人陆灿昱是一位优秀的年青女教师,她所在单位湖南涉外经济职业学院对她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她的人品受到了学院老师、学生以及所有熟悉了解她的同学、朋友的高度赞扬。然而就是这样一位美丽善良的优秀女教师却被恶魔残忍杀害,真叫人痛心不已。特别是狡猾凶残的凶手敖力作案后利用他所谓的“投案”,利用受害人死无对证来编造谎言,掩盖预谋犯罪的事实,企图干扰司法办案,达到减轻罪责、逃避法律严惩的目的,这是对神圣法律的公然挑衅。我们对凶手的邪恶和嚣张极为愤慨。现在我们通过了解证实,凶手敖力所谓“投案自首”不能认定。其理由是: 一、法律规定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也即惩恶扬善。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在今天的司法实践中,对罪犯投案自首的界定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即要注意罪犯犯罪后在确有悔过时鼓励其投案自首,同时又要特别注意对主观根本不是悔过而借投案自首钻法律空子造成放纵犯罪的问题。惟其如此,对犯罪人“投案自首”认定才不会出现偏差而左右摇摆。凶手敖力犯下的是十恶不赦的死罪,他的所谓“投案自首”根本不能折抵他的死罪。 二、刑法规定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构成犯罪的一个要件,而主观方面就包括了犯罪的故意、动机、目的等诸多因素。我们认为对犯罪后投案自首的界定同样应体现主观方面作为要件,或者说主观的悔罪与非悔罪应是认定投案自首的界定标准。特别是犯罪后主观中投案目的动机与悔罪的真实性应是区别投案自首与继续犯罪的依据。否则对投案自首认识不清而带来的存在界定不清就必然影响到司法公正性和严肃性。从该案凶手敖力犯罪是具有预谋的留言(在中国同学录5460抚洲市第一中学高三2班留下三处相同留言)内容可以看出,凶手在实施犯罪残忍剥夺了他人生命后,原本准备自己“接受死神的召唤”,可当他面对死亡时,却因对死亡恐惧而选择了保命,显然保命是他投案的主观方面,而不是有主观悔罪之意,其目的无非是利用法律逃避严惩。所以,我们认为凶手敖力的“投案”根本不能视为“自首”。 三、刑法规定犯罪行为人“必须如实交待罪行”是自首的另一必备条件,要求罪犯必须如实供述不得作虚假供述。明显要求法律不能苛求又不能给企图逃避法律惩罚的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强调应把握刑法立法本意,对犯罪分子避重就轻,在影响量刑幅度的重要事实情节上不如实供述的以及强调被害人责任的均不应认定为自首。可该案凶手敖力在保命投案后并没有向司法机关如实交待自己故意杀人强奸的作案预谋等犯罪事实(仅交待了无法掩盖的杀人强奸犯罪现场的一些情况),并利用受害人已经死亡,死无对证而肆意捏造了与被害人有恋爱关系的谎言。他的目的十分清楚:一是尽可能地向司法机关隐瞒犯罪事实,二是干扰司法办案,达到自己逃避严惩保命的目的。所以,他根本不是投案自首,而是犯罪的继续。 凶手敖力从作案到投案近7个小时内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对被害人施救,而是唯恐被害人不死,没有丝毫悔罪之意和半点人性。以上铁的事实都足以证明凶手敖力投案自首完全是他犯罪后主观逃避死罪,隐瞒犯罪事实,干扰破坏司法办案,没有丝毫悔罪之意的继续犯罪,根本不能成为他免除死罪的理由和依据。对这种穷凶极恶,公然挑衅法律,剥夺妇女生命权利和人身尊严权利的凶手,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否则,无异于对神圣法律的极大嘲弄和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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