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审理级别和审理方式 我曾要求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且以公开的方式审理。这里也将我的理由陈述如下: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致人死亡者,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也就是说,本案即使仅仅起诉强奸罪一项,考虑到强奸致人死命的后果,理论上也可以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但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贵院作为基层法院,单项罪名最高只能判十五年,数罪并罚只能判二十年,无权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中级法院却可以判处从最低到最高的所有刑种。如果由中院来审,即使被告人罪不当诛,甚至最终只能判数年,至少在理论上、形式上是对我们受害人是公平的。而本案在初级法院审判,等于没有开庭就对被告人作了从轻、减轻的处理,我认为这是不公平的。 我要求本案以公开的方式审理,我不认为这起暴力致死人命案属于什么隐私案。我要问的是,如果要保护隐私的话?保护谁的隐私?黄静已经丧失生命,在丧失这项首要人权的情况下,她已经无法享受她的隐私权。而且保护黄静的隐私,就要将侵犯她的权利的人绳之以法,只有这样,黄静才得到了人性的对待,才被当作一个享有人权的人看待,才获得了法律上的公平;公开审理犯罪,宣判犯罪,就是对黄静最大的安慰。但是我却听到法官说,不公开审理的原因是要保护姜俊武的隐私。我要说的是,姜俊武侵犯黄静人身权利,这根本不是隐私问题,黄静的生命不属于姜俊武;姜俊武固然有隐私权,但是在侵犯黄静这桩人命案上,他没有隐私,他不能以隐私来为自己辩护。把这种暴力看作隐私,正是过去家庭暴力泛滥的原因。因为这里是优先考虑了施暴者的个人权利,把他们的权利无限扩大,而遭受暴力侵犯的人,她们的权利无法得到保护。对家庭或者伴侣施加的暴力根本不是隐私问题,而是对全社会犯罪,它危害国家、社区的安定团结。正是这种把家庭暴力看作隐私的观念,在过去很多年里使得国家权利不制裁家庭暴力,把家庭变成了妇女遭受暴力的黑暗角落;但是在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今天,这种隐私观念必须改变。 五、关于民事赔偿 姜俊武强暴黄静、致人死命,给我们家庭造成的痛苦难以言表;而他拒不认罪、且得到有关方面的包庇纵容,我们不得不耗尽所有人力物力来打这场官司,我们在经济上支付的费用和遭到的损失早已超过我们所能承受的,姜俊武必须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此,我陈述索赔开支如下,请法庭支持我们的要求(略)。 被告姜俊武你强奸、谋害了黄静,已触犯了刑法,是不可铙恕的死罪,但是你若能在庭审中如实供述你和其他人的罪行,并揭发他人犯罪,法律可从轻减轻对你的处罚,你也还有重新做人的机会。如果继续负隅顽抗,让你父母去靠收买关系网帮你脱罪,法律不允许,全国有正义感的人民不签应,我们作为被害人的父母也决不会放弃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黄静案到今天,已经演变成中国网络第一大案,它由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发展成了引起广泛社会关注的司法公案,不管它的审判结果如何,它都将载于我们国家的司法史册。作为失去了女儿的伤心母亲,我的心已寸碎,泪已流干。我不会乞求你们做出对我有利的判决,只希望你们秉承司法良知、为了正义和你们作为法官的荣誉,面对历史做出你们的判决! 女儿黄静,你今天和我们一起站在这庄严的法庭上,请你也对法官作出同样的请求吧。谢谢。 --------------------------------------------- 这是黄静案中,她母亲为她写的列案陈词。 这一天,全天下的母亲都在哭泣!!! [ 此留言被 脚印 修改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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