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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应该是为陆老师做点什么的时候了 回复  
帅哥
kanadawa
看了陆老师父母写的公开信,我感到非常愤怒!!!!
现在,应该是为陆老师做些什么的时候了。

我提议,我们以群众的名义,大家签名,给有关部门写信!!!!!

这样的凶手,怎么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

中国,是法制国家,做为海外华人,我热爱祖国,热爱党,
我坚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我坚信,党领导的中国,应该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凶手应该被处决,应该是合理,合情,合法!!!!!!!

我呼吁,大家一起切切实实为陆老师和他父母做些什么!!!!!!

kanadawa@21cn.com

返回列表 [ 发表时间:2005-01-21 1:37:15 ] 编辑 管理 IP:☆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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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现在,应该是为陆老师做点什么的时候了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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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凶手!!!
在中国,还有多少这样的女性?!!!
请大家关注一下黄静案吧~!!!她的母亲为她奔走了两年,至今没有讨回公道
中大的关注女性的一些学者和南方都市报入此案,此案终于重新开庭了,记得在没开庭前有人评论此案,此案的判决可能是司法公正的一个起点,也可能是司法公正崩溃的一个标志.!!!我们期待着中国司法的公正!
那一天,全中国的母亲都在哭泣!!!--------------------------------
以下是黄静母亲写的法庭陈词


文字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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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列表 [ 发表时间:2005-01-21 17:18:48 ] 编辑 管理 IP:☆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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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现在,应该是为陆老师做点什么的时候了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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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静案的法庭陈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黄静的母亲黄淑华,我的女儿黄静死去快两年了,今天终于盼来了开庭的日子。我和我的家人衷心希望,在今天,法律得到尊重、正义得到伸张、罪恶得到惩罚、妇女的权益得到有力的维护。这是我们全家的心愿,我相信,这也是全国成千上万关注此案、渴望正义的人们共同的心愿。在这个庄严的法庭上,我有憋了两年的话要说,我会遵守法庭纪律,我的发言也不会超过本案的范围,我衷心希望法庭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切实保障我的发言权。


  一、 关于定罪


    我对检察机关仅仅以强奸(中止)罪起诉被告人持反对意见,我认为本案被告人姜俊武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理由是:
  1、本案现有证据已经证明,被告人构成强奸即遂罪
    本案被告人姜俊武与黄静确曾有过朋友关系,但是,在案发前,他们的关系已经出现危机,黄静日记中写道“逃吧,逃吧,逃!”就是证据。姜俊武一直希望控制和占有黄静,由于黄静性格独立,自我意识很强,姜俊武没有达到目的。因此,他非常清楚,在黄静准备与其分手的情况下,黄静不会同意和他发生性关系,更不会屈从他的性暴力。根据姜俊武的供述,2003年2月23日晚,姜俊武约会黄静,在凌晨一点多时,他将黄静背出同伙房间,又在凌晨两点左右,将黄静从1楼背到7楼黄静单位宿舍。在这里我要强调的是,黄静作为21岁的成年妇女,如果不是在被迷奸、灌醉或者昏迷的情况下,怎么可能完全丧失行走能力?!姜俊武强奸黄静,遭到激烈反抗,黄静双腿腘窝处以及身体其他部位留下多处青紫伤痕,仅凭这一切,已经确凿无疑地证明,姜俊武的行为对黄静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剧烈的伤害。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目前检察院起诉的罪名是强奸中止,但是,依据我国法律,犯罪中止指的是罪犯在行为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因而避免了更严重的后果;但是在姜俊武强奸黄静一案中,姜俊武通过暴力达到了性满足,在现场留下带有他精斑的卫生纸;黄静的阴道口被他挫伤,黄静被他强奸致死。他的罪名怎么能算作“强奸中止”?请问他中止了什么犯罪行为?难道姜俊武必须反复强奸才算强奸即遂吗?我还要问,有什么后果比致人死命更加严重?!

2、本案现有证据已经证明,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我知道,法律在认定致死人命的犯罪性质时有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两种,但我认为,过失杀人对强奸致死人命罪不适用。根据我国刑法,强奸就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妇女发生性行为;强奸者的行为完全是在主观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行为,不是无心之过;不是无目的、无意识中发生的。也许,在姜俊武约会黄静时,并非想把她杀死,但是在遭到黄静反抗的情况下,在姜俊武的性侵犯受挫,无法插入阴道的情况下,他这时的心态变成了一定要占有黄静、控制她的身体、使黄静服从他的性暴力的心态;这种态度就构成他犯罪的强烈意志。由于他坚持贯彻自己的意志,丝毫也没有中止强暴行为,因此导致黄静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第五次法医鉴定,姜俊武所谓的“特殊性行为”就是骑跨在黄静的胸腹部实施强暴。由于他将全部体重都压在黄静身上,反复倾轧,黄静出现肺组织明显淤血水肿及局灶性出血等急性肺水肿状态;黄静在反抗中已经耗尽了精力,再加上姜俊武长时间和剧烈的压迫,因此机械性窒息死亡。

姜俊武我本不想控诉你故意杀人,但是你当时强奸黄静时有没有想过,你给黄静造成了何等的肉体痛苦,你使她的心灵受到何等的打击和屈辱?你如果有一点点良心的话,当时就应该放弃强暴;如果那样的话,我可以原谅你,相信你只是一时失足。但是,你不仅没有放弃恶念,而且一屁股坐在黄静胸腹部;你一个成年人,一个体重一百五十多斤的大男人,你怎么会看不到黄静就在你的倾轧下难以呼吸、直至窒息?姜俊武,你如果还有一丝一毫的人性、一点点恻隐之心,我也不至于在今天的法庭上控告你故意杀人,你亲眼看到黄静出现了生命垂危的状况,口吐白沫、四肢抽搐,你可以给我们电话,可以打电话叫急救车,可以打开房门向黄静的同事求助。如果你做了上述任何一件事情,你都给黄静留下了一条生路、一点求生的可能性;即使黄静终至于死亡,你也给我们了一点饶恕你的理由。可是你做的是什么?你以黄静的所有痛苦和生命为代价达到了自己的性满足,你见死不救,让黄静受尽折磨、活活死在你的眼皮下;你还在黄静死后伪造现场,对公安说假话,偷走黄静的内衣裤……你并且有胆量在央视的节目中欺骗全国电视观众,你说你走时黄静还活着,你没有脱她的衣服。

未完,留言不允许超过2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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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现在,应该是为陆老师做点什么的时候了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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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文:
尊敬审判长、审判员,犯罪嫌疑人从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何等的痛苦,从未对自己的罪行有过悔改之心,对我们也从未说过一声对不起。在粗暴侵犯、剥夺了受害人生命的罪行之后,还公然挑衅法律、无视妇女权利,当属强奸致死人命、情节特别严重、态度特别恶劣者。对此挑衅,我们的法律如果平等对待妇女、如果给妇女以法律公正的话,必须严加惩处。目前的强奸中止罪名,远远没有反映出犯罪嫌疑人故意致人死命的犯罪事实,因此,我强烈要求对嫌疑人以合乎事实的罪名重新起诉。

二、关于黄静案立案之后的种种司法不公正

为了摆脱罪责,在黄静死去的六百多个日日夜夜里,被告方及其相关责任人真是想尽了方法;开始是公安不立案,现场被破坏,继而是侦查无力,丢失证据,最后居然发生了震惊全国的烧毁黄静心脏标本事件;而烧毁证据、妨害司法的罪责,至今仍然未能得以追究。

我们遇到的最大障碍还来自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这一份又一份证明黄静“自然死亡”、“因病死亡”的法医鉴定让我们受尽煎熬,却让犯罪嫌疑人拍手称快,因为黄静死于疾病,他就无需对实施暴力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为了证明暴力的存在和危害,为了维护女儿的权利和尊严,我们忍受了人世间非常的痛苦,我们四处奔走,恳请法医揭示真相,我们的女儿遭受过暴力的遗体,前后经历了5次尸检。在这五次尸检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医鉴定再次证明了,黄静并不是死于疾病,这次法医鉴定也明确指出,黄静的死与姜俊武的强奸行为有直接关系。事实上,黄静是怎么死的,已经是像童话中皇帝的新衣一样,任何有良知的人,都能做出判断。黄静之死的详细原因,中山大学、南京医科大学、最高人民法院法医专家已经都有一致的结论。

但我要提出强烈反对意见的是,目前的起诉书,根本没有考虑最高人民法院法医鉴定所陈述的事实,起诉人所采纳的是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的法医学鉴定,这份鉴定已然被今年八月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医鉴定所推翻。在这个基础上,采取这份没有法医学依据的鉴定来起诉,怎么能体现实事求是的原则?又怎么能保证审理公正、量刑适当?

我们为争取今天开庭,努力了六百多天;我们深深地体会到,目前这个社会,对妇女的权利是多么不重视。黄静遭受的暴力那么难以得到追究,而黄静明明没有的疾病,却有那么多权威机关出具证明。黄静生前遭受暴力致死,死后依然承受了那么多野蛮的暴力:她的遗体在殡仪馆无端端地“高度腐败”,她的心脏标本被烧毁。最最令人难以忍受的是,一些执法人员,至今不认为在亲密关系中可能存在暴力。如果黄静和姜俊武曾经是朋友,就不可能发生姜俊武施暴的情况,那么我要问的是,新修改的婚姻法为什么要写上“禁止家庭暴力”?我们湖南省在全国反家暴立法方面走在前面,湖南出台了全国第一个反家暴法规,长沙建立了零暴力社区。之所以如此,正是说明家庭暴力的存在有普遍性、严重危害妇女的生命。如果夫妻之间都可能存在暴力的话,男女朋友之间怎么没有暴力存在的可能?还有的人、甚至连法医都一再说:黄静身上是有外伤,但是伤不致死;那我要问的是,这个外伤是不是暴力的证据?这个外伤与内伤的联系为什么不被追究?事实是,无论是黄静的外伤还是内伤,即使是内伤出血、即使是黄静被暴力折磨致死,都一再被化作小事,不予考虑。这是什么文化,这就是我们落后、腐朽的传统文化,它歧视妇女,认为妇女应该被男人统治、应该忍受家庭暴力;男人有权利用暴力控制自己的家庭成员和伴侣。受这种观念影响,我们的执法人员,就会容忍暴力、默许暴力;为施暴者找种种理由开脱责任,保护、包庇家庭暴力。但是在这种暴力下,妇女的命运就是我的女儿黄静这样的命运。执法人员不破除这种性别偏见,就不可能给黄静法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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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潜在病理改变”和“特殊性活动”

今天到庭作证的法医专家,我感谢你们依法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次法医鉴定指出了黄静之死与姜俊武施暴强奸有直接联系,这为查明真相提供了证据。但是,你们的鉴定结论也给犯罪嫌疑人留下了种种借口,使他可以为自己狡辩。因此,我一定要就所谓的“潜在病理改变”和“特殊性活动”的说法提出质疑。

我是一个普通的中学老师,没有你们那么渊博的法医经验和病理学造诣,但是作为一个普通的母亲,作为一个孕育、抚育过两个女儿生命的母亲,我懂得什么叫有病,什么叫没有病。“病”是发病的人有感觉,查出来有症状。潜在病理就不能叫做疾病,因为它没有发展成医院可以诊断的疾病。你们都是医学专家,你们见过因为潜在病理改变去求治的病人吗?你们自己可能也有潜在病理改变,但是你们不都健在吗?我特别要问的是,潜在病理改变能说明黄静在2003年2月24日凌晨死亡吗?如果不能的话,为什么你们会做出这样模棱两可的法医鉴定?

我的女儿年轻健康,她在大学时是班上长跑、铅球等项运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她的心肺功能不仅健康正常,而且超过同年龄人水平。你们通过反复检验,对这些都有清楚的认识;但我不能理解的是,在你们都知道姜俊武强奸致黄静死亡的情况下,你们在鉴定结论中为犯罪嫌疑人留下种种余地;在你们“关于死因”的描述中,你们写道“可以排除因机械性损伤、口鼻及颈部压迫所致机械性窒息”,但是你们没有写排除因胸腹部受到压迫所致的机械性窒息;你们明明知道是姜俊武采取了骑跨胸腹部强奸的方式,可是,你们为什么把这种行为描述成“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

我不理解你们所说的“特殊性活动”,我只知道有两相情愿的性活动和强暴性的性活动。公安、检察院经过反复调查都认定姜俊武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请问你们这些法医专家为什么还会把这样的行为描述为“特殊性活动”?这种说法让我受到莫大侮辱,因为你们这种说法把暴力正常化了,把它说成了无法认定犯罪性质的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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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审理级别和审理方式


  我曾要求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且以公开的方式审理。这里也将我的理由陈述如下: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致人死亡者,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也就是说,本案即使仅仅起诉强奸罪一项,考虑到强奸致人死命的后果,理论上也可以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但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贵院作为基层法院,单项罪名最高只能判十五年,数罪并罚只能判二十年,无权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中级法院却可以判处从最低到最高的所有刑种。如果由中院来审,即使被告人罪不当诛,甚至最终只能判数年,至少在理论上、形式上是对我们受害人是公平的。而本案在初级法院审判,等于没有开庭就对被告人作了从轻、减轻的处理,我认为这是不公平的。

我要求本案以公开的方式审理,我不认为这起暴力致死人命案属于什么隐私案。我要问的是,如果要保护隐私的话?保护谁的隐私?黄静已经丧失生命,在丧失这项首要人权的情况下,她已经无法享受她的隐私权。而且保护黄静的隐私,就要将侵犯她的权利的人绳之以法,只有这样,黄静才得到了人性的对待,才被当作一个享有人权的人看待,才获得了法律上的公平;公开审理犯罪,宣判犯罪,就是对黄静最大的安慰。但是我却听到法官说,不公开审理的原因是要保护姜俊武的隐私。我要说的是,姜俊武侵犯黄静人身权利,这根本不是隐私问题,黄静的生命不属于姜俊武;姜俊武固然有隐私权,但是在侵犯黄静这桩人命案上,他没有隐私,他不能以隐私来为自己辩护。把这种暴力看作隐私,正是过去家庭暴力泛滥的原因。因为这里是优先考虑了施暴者的个人权利,把他们的权利无限扩大,而遭受暴力侵犯的人,她们的权利无法得到保护。对家庭或者伴侣施加的暴力根本不是隐私问题,而是对全社会犯罪,它危害国家、社区的安定团结。正是这种把家庭暴力看作隐私的观念,在过去很多年里使得国家权利不制裁家庭暴力,把家庭变成了妇女遭受暴力的黑暗角落;但是在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今天,这种隐私观念必须改变。

五、关于民事赔偿

姜俊武强暴黄静、致人死命,给我们家庭造成的痛苦难以言表;而他拒不认罪、且得到有关方面的包庇纵容,我们不得不耗尽所有人力物力来打这场官司,我们在经济上支付的费用和遭到的损失早已超过我们所能承受的,姜俊武必须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此,我陈述索赔开支如下,请法庭支持我们的要求(略)。

被告姜俊武你强奸、谋害了黄静,已触犯了刑法,是不可铙恕的死罪,但是你若能在庭审中如实供述你和其他人的罪行,并揭发他人犯罪,法律可从轻减轻对你的处罚,你也还有重新做人的机会。如果继续负隅顽抗,让你父母去靠收买关系网帮你脱罪,法律不允许,全国有正义感的人民不签应,我们作为被害人的父母也决不会放弃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黄静案到今天,已经演变成中国网络第一大案,它由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发展成了引起广泛社会关注的司法公案,不管它的审判结果如何,它都将载于我们国家的司法史册。作为失去了女儿的伤心母亲,我的心已寸碎,泪已流干。我不会乞求你们做出对我有利的判决,只希望你们秉承司法良知、为了正义和你们作为法官的荣誉,面对历史做出你们的判决!

女儿黄静,你今天和我们一起站在这庄严的法庭上,请你也对法官作出同样的请求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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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黄静案中,她母亲为她写的列案陈词。
这一天,全天下的母亲都在哭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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