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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日在萧湘晨报上看到了题为《杀害女教师嫌凶自首》的报道(2005年1月19日A10版)心中有两点疑问:一为事件发生在2004年11月2日,事件影响也极其恶劣,为什么现在才被媒体关注?二为此报道标题。虽然我不了解案件具体情况,但此事件我一直在关注,特别是对凶手的惩治。可报道中所用标题让我疑惑。有给凶手洗脱之嫌!为什么强调自首二字?并且文中这样写到“(凶手)将作案时所穿衣服、裤子、鞋子及凶器丢弃在现场,用被子将陆某头蒙住后逃离现场,致陆某窒息死亡。”给读者映象是凶手是害怕看到现场才这样蒙住灿昱,而不是为了掩盖罪行故意杀害灿昱的。我觉得这有本质区别。一个是没能预见应预见的后果造成被害人死亡,另一个是故意杀人。另外凶手是学法律的,他在六小时后投案自首就说明了他很可能会运用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为自己辩护!在量刑上这些会让他有侥幸活命的可能。我真的很希望看到法律能给一个公正的决断,为屈死的灿昱报仇!希望陆爸爸陆妈妈振作起来,也想提醒陆爸爸一定不要让凶手以这样方式逃脱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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